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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浙江自考《公文写作与处理》第一章公文(3)

    2021-08-20 16:06:55   来源: 其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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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今天,浙江成人自考网为考生们带来:2021年浙江自考《公文写作与处理》复习资料:第一章公文(3)的简要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各位正在备考的考生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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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浙江自考《公文写作与处理》复习资料:第一章公文(3)

      19.1993 年,国务院办公厅增加了“议案”,取消了“指令”“决议”和“布告”,并将“报告”与“请示”分列为两类。

      20.1996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将“意见”列为正式文种,并调整了文种的排列顺序,规定了党的机关公文文种有 14 种,即(1)决议;(2)决定;

      (3)指示;(4)意见;(5)通知;(6)通报;(7)公报;(8)报告;

      (9)请示;(10)批复;(11)条例;(12)规定;(13)函;(14) 会议纪要。

      21. 公文的文种也就是每一份公文的名称。一份公文的文种并不是随意确定的, 它是根据发文机关的权限、发文机关和收文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发文的具体目的和要求确而定的。

      【结尾】以上是“2021年浙江自考《公文写作与处理》第一章公文(3)”相关内容,想获取更多关于浙江成人自考串讲笔记、备考知识、相关新闻等,敬请关注浙江自考网www.zjzk.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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