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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通报公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
院对2021年4月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所认定的作
弊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
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
在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陈述和申
辩,电话: 0571-88908515(工作时间)。公告期满
后,我院将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违纪考生由考试所
在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在其网站公告并作出处理。
提醒:如果有自考考生对违规事实有疑问,请
各必在5日内抓紧联系由诉。
评论1:图片不能放大是bu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