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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19年4月浙江省自学考试中所认定的违纪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嘉兴市教育考试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3-82087270/82099695/82079436。
2019年4月15日
准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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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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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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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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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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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11820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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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系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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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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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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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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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1820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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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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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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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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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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